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《華爾街日報》 指律政司仍需時考慮是否介入、押後7.2再訊

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《華爾街日報》 指律政司仍需時考慮是否介入、押後7.2再訊

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《華爾街日報》 指律政司仍需時考慮是否介入、押後7.2再訊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《華爾街日報》 指律政司仍需時考慮是否介入、押後7.2再訊

鄭起訴僱主兩罪 指阻參選記協主席

鄭嘉如周二由大律師馬亞山代表;被告《華爾街日報》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. (Asia), Inc,高姓公司代表出庭,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。案件由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處理。

被告被控兩項《僱傭條例》控罪,分別為「任何僱主,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,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(1)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」及「任何僱主,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、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」。

控罪指,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,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,作出一項行為,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《職工會條例》第 332 章下,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,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,而該申請將被拒絕;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,她將不會繼續受僱。

另一控罪指,該公司於2024 年 7 月 17 日,作為鄭嘉如的僱主,因鄭行使其權利,擔任已在《職工會條例》(第 332 章)下登記的職工會理事,即香港記者協會主席,而終止其僱傭合約。傳票顯示,鄭嘉如於 2024 年 12 月 18 日提出告發。

律政司有權介入私人檢控

根據律政司的《檢控守則》,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,成為法律程序中的一方,取代原來檢控一方。由私人檢控而展開的法律程序,律政司司長可繼續該等法律程序,也可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,從而阻止該法律程序繼續進行。

《檢控守則》提到,律政司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,考慮因素包括維護社會公義、罪行的嚴重程度、有利害關係一方的意見、訴訟是否重複、與律政司的決定是否一致、是否有機會進行公平審訊。律政司司長可同時考慮,原來檢控一方的行為操守。

案件編號:ESS35334/2024、ESS35335/20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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